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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對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,加強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的監督管理,規范現場檢查行為,提升現場檢查質效,促進行業健康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,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》等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(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通過 2006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)
黨的十九大以來,銀行保險機構綜合實力進一步增強,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穩步提升,關鍵領域改革持續深化,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取得明顯成效。隨著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,金融供給與需求之間不平衡不適應的矛盾日益凸顯,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面臨多重挑戰。為深入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決策部署,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,更好服務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,現提出如下意見。